農民工工資發(fā)放的規(guī)定有什么
2023-12-18 12:30:25
來源:互聯(lián)網轉載或整理
一、農民工工資發(fā)放的規(guī)定有什么農民工工資有保障了。依據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guī)定,工人工資支付是不能超過一個月的。對于那些每個月只發(fā)生活費年底統(tǒng)一結算的單位,就是違法了,對于違法者,處以5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另外還規(guī)定不得代理發(fā)放,不得發(fā)給包工頭或班長,一定要交到本人手中。如果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勞動合同、工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以及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力的法律后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yè)道德,執(zhí)行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完成勞動任務。二、拖欠員工工資不發(fā)的后果有什么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將承擔以下法律后果:(一)限期支付。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相關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也就是用人單位只要補付即可。(二)差額支付。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補足已經支付金額與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額即可,不必再加付補償金。(三)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期限內,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三、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規(guī)定有什么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